天津自贸试验区条例施行 凸显天津特色
天津自贸试验区挂牌启动8个月后,迎来更高位阶法律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第二批自贸试验区中,通过的***条例。
2016年1月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也向国内外投资者表明,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
高绍林指出,“落实条例,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据了解,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制定条例任务分解清单,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天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在条例实施满一周年时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评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凸显天津特色
1月5日,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条例既落实***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具体体现以下七个方面。
一,确立管理体制。“天津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自贸试验区,也不同于广东自贸试验区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王海东指出,条例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各片区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关系。其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体工作、研究重大问题,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研究、推动落实和总结评估改革创新措施,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各片区的管理职能,落实改革创新任务。片区管理机构指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二,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条例把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三,率先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条例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天津开展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意见,规定“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四,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央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条例把指导意见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用法律语言作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
五,突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战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明确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领域和重点内容。
六,为持续改革创新预留制度空间。条例规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驻津管理机构,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规定执行”。王海东指出,这些规定体现了鼓励创新原则,也为持续开展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七,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公平待遇,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明确自贸试验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这是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的普遍要求,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特色。”